粳稻期货交易限仓制度
粳稻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。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、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。
粳稻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“一般月份”、“交割月前一个月份”、“交割月份”三个期间的不同,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。
粳稻期货公司会员三个期间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统一规定见下表:
品种
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(N)
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总持仓比例(M)
粳稻
N≥50万手
M≤25%
N<50万手
不限仓
非期货公司会员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:
品种
非期货公司会员最大单边持仓(手)
一般月份
交割月前一个月份
交割月份
上旬
中旬
下旬
粳稻
20000
20000
8000
3000
500
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:
品种
客户最大单边持仓(手)
一般月份
交割月前一个月份
交割月份(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)
上旬
中旬
下旬
粳稻
20000
20000
8000
3000
500
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》相关规定。
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,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;自进入交割月起,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。
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。
持仓限额=基数×(1+信用系数+业务系数)
基数: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,由交易所规定。
信用系数: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亿元为底数(此时信用系数为0),在此基础上,每增加1000万元净资产,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.1,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0.5;
业务系数: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800亿元、客户数1000个为底数(此时业务系数为0),在此基础上,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,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。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0.5。具体见下表:
档次
限仓增额条件(须同时具备)
限仓增额系数
年交易金额(C1,亿元)
投资者总数(C2,个)
1
C1≤800
C2≤1000
0
2
800 1000 0.10 3 1000 1200 0.20 4 1200 1400 0.30 5 1400 1600 0.40 6 C1>1600 C2>1800 0.50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,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。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4月15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(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)。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,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4月20通知期货公司会员,并予公布;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4月21日起至次年4月20日止期间(含起、止日)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。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、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、统计材料无效的,则均以基数水平论。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。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(多头部位、空头部位分别计算,下同),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。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,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,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。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。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,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。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,不得同方向开新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