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螺纹钢规格

  螺纹钢规格要求应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。在此为期货投资者简单介绍螺纹钢规格等螺纹钢期货投资知识信息。

  一般螺纹钢规格应包括标准的牌号(种类代号)、钢筋的公称直径、公称重量(质量)、规定长度及上述指标的允差值等各项。

  我国标准推荐公称直径为6、8、10、12、16、20、25、32、40、50mm的螺纹钢系列。供货长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种。

  我国出口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6~12m,日本产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3.5~10m;国产内销螺纹钢若合同中无注明要求时,通常定尺为9m、12m两个长度。

  螺纹钢指令规则:

  ①表面质量。有关标准中对螺纹钢的表面质量作了规定,要求端头应切得平直,表面不得有裂缝、结疤和折叠,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等。

  ②外形尺寸偏差允许值。螺纹钢的弯曲度及钢筋几何形状的要求在有关标准中作了规定。

  螺纹钢规格尺寸外形:

  1)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

  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~50mm,标准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6、8、10、12、16、20、25、32、40、50mm。

  2)带肋钢筋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

  带肋钢筋横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横肋与钢筋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,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,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;

  横肋公称间距l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.7倍;

 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;

  钢筋相邻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(包括纵肋宽度)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%;

 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,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.055;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时,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.060;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,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.065。相对肋面积的计算可参考附录C。

  带肋钢筋通常带有纵肋,也可不带纵肋;

  3)长度及允许偏差

  a、长度

  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,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;

  钢筋可以盘卷交货,每盘应是一条钢筋,允许每批有5%的盘数(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)由两条钢筋组成。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
  b、长度允许偏差

  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±25mm;

  当要求最小长度时,其偏差为+50mm;

  当要求最大长度时,其偏差为-50mm。

  c、弯曲度和端部

 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,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。